云“司射,主人之吏也”者,《大射》诸侯礼有大射正为长,射人次之,司射又次之,小射正次之,皆是士为也。则此大夫士礼,不得用士,故知是主人之吏为之可知。云“於堂西袒、决、遂者,主人无次,隐蔽而已”者,此对《大射》人君礼有次,在东方,不须堂西也。云“袒左免衣也”,知袒左者,凡事无问吉凶,皆袒左,是以《士丧》主人左袒,此及《大射》亦皆袒左,不以吉凶相反。唯有受刑袒右,故《觐礼》云:“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。
”注云“右肉袒者,刑宜施於右”是也。云“决犹也,以象骨为之”者,《大射》注亦然。案《缮人》云:“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决拾。”郑注云:“《士丧礼》‘决用正,王棘若棘’,则天子用象骨与?”无正文,故引《士丧礼》,又言“与”以疑之。若然,诸侯及大夫生用象,死用棘。天子无问死生,皆用象者,盖取其滑也。云“著右大擘指,以钩弦体也”,知者,以右巨指钩弦,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。
以右擘著极,是以《大射》云“朱极三”,注云“以朱韦为之三者,食指、将指、无名指”是也。云“遂,射也,以韦为之,以遂弦者也”者,《大射》注亦云:“遂,射也。以朱韦为之,著左臂所以遂弦也。”云“其非射时,则谓之拾。拾,敛也,所以蔽肤敛衣也”者,此篇及《大射》将射云袒、决、遂,射讫,则云说、决、拾,於公虽射亦谓之拾,故《大射》云:“公就物,小射正奉决拾以笥,大射正执弓,皆以从於物。
”彼亦临时而云拾,以公射袒朱襦言拾,以见敛衣,故变文以见义也。云“所以蔽肤敛衣也”者,言蔽肤,据士;敛衣,据大夫已上。是以下记;“大夫与士射袒薰襦。”《燕礼》记云君射“袒朱襦”,若对君,大夫亦与士同,亦蔽肤也。云“方持弦矢曰挟”,知者,下记云:“凡挟矢,於二指之横之。”是言其方可知。引《大射》“挟乘矢於弓外,见镞於付”,是其方也。
若侧持弓矢,则名执,故下文云:“司射犹袒、决、遂,左执弓,右执一个,兼诸弦面镞。”注云“侧持弓矢曰执。面犹尚也,并矢於弦,尚其镞”是也。云“乘矢,四矢也”者,下云司射“三挟一个”,又《诗》云:“四矢反兮。”是四矢曰乘,凡物四皆曰乘也。引《大射》者,欲见挟为方持弦矢。
宾对曰:“某不能,为二三子。”许诺。(言某不能,谦也。二三子,谓众宾已下。)
[疏]“宾对”至“许诺”。
○注“言某”至“已下”。
○释曰:“二三子,谓众宾以下”者,谓除三耦之外,通射者而言,故云谓众宾以下也。若然,《投壶》礼宾固辞乃许者,彼因燕而为之再辞乃许。此为众习礼,不专为己,故一辞即许。大射不请者,彼为择士而射,故不须云许,直告射节而已。此为众庶习礼,故云“为二三子许诺”,亦一辞而许也。
司射阼阶上,东北面告于主人,曰:“请射于宾,宾许。”
司射降自西阶,阶前西面,命弟子纳射器。(弟子,宾党之年少者也。纳,内也。射器,弓、矢、决、拾、旌、中、筹、、丰也。宾党东面,主人之吏西面。)
[疏]“司射”至“射器”。
○注“弟子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释曰:郑知弟子是宾党之年少者,以其宾党西方,东面,今以西面命之,明是宾党。是以郑云“宾东矢面,主人之吏西面”也。言弟子,故知少者。知射器弓九以下者,并案下文所陈用者知之也。云“宾党东面,主人之吏西面”者,案《投壶》宾党及主党皆为弟子,皆得与投壶者,彼燕法主欢心,故皆与。今此射与乡人习礼,《乡饮酒》同,上下经文党皆不与也。
乃纳射器,皆在堂西。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,矢在弓下,北括。众弓倚于堂西,矢在其上。(上,堂西廉。矢亦北括。)
[疏]“乃纳”至“其上”。
○注“上堂”至“北括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