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言“三重”、“再重”者,席有地可依,若衣裳在身,一领即为一重,再重、三重犹二领、三领也。云“席此二者於宾东”者,宾在户牖之,酒尊又在户东席,此二者又在酒尊之东,但继宾而言耳。云“尊之,不与乡人齿也”者,乡人谓众宾之席,在宾西,故云不与乡人齿。案上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,今此言齿者,彼云无正齿位者,对党正饮酒,乡人五十已上、九十已下有齿法。《乡饮酒》贡士以德为次,故云无正齿位之礼。
此言齿者,谓士已上来观礼,乃有齿法。云“天子之国,三命者不齿”者,案《周礼党正职》云:“国索鬼神而祭祀,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,以正齿位。壹命齿于乡里,再命齿于父族,三命不齿。”彼是天子党正饮酒法,故知天子之国三命不齿。此是天子贡人乡饮酒法,郑引之为证者,欲见天子乡饮酒三命不齿同也。云“於诸侯之国,爵为大夫则不齿矣”者,以此篇及《乡射》皆云若有大夫不辨命数,故知爵为大夫即不齿也。
皆谓《乡射》、《乡饮酒》之礼,若党正饮酒则与此异。案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其朝于公,内朝则东面北上,臣有贵者以齿。”下文云“庶子治之,虽有三命,不逾父兄”,郑注云:“治之,治公族之礼也。唯於内朝则然,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。”又引党正饮酒云:“一命齿於乡里,再命齿於父族,三命不齿。不齿者,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。”但《文王世子》是诸侯之法,即诸侯党正饮酒还与天子同。
但诸侯之国一命已上,至三命大夫、士具有言“一命齿於乡里”者,公、侯、伯之士一命与堂下乡人齿,以其士立堂下故也。子、男之士不命,与一命之士同齿於阶下。子、男之大夫一命,坐於上,与六十已上齿於堂。再命齿於父族者,谓子、男之卿与公、侯、伯之大夫以父族为宾,则与之齿,异姓为宾,则不与之齿,席於尊东。三命不齿者,谓公、侯、伯之卿虽父族为宾,亦不与之齿,席於尊东也。
云“不言遵者,遵者亦卿大夫”者,案上文宾若有遵者,与诸公、大夫虽文异,诸公、大夫则遵也。故郑云遵者,诸公、大夫也。明此经不言遵者,亦卿、大夫可知。
公如大夫入,主人降,宾、介降,众宾皆降,复初位。主人迎,揖让升。公升如宾礼,辞一席,使一人去之。(如,读若今之若。主人迎之於门内也。辞一席,谦自同於大夫。)
[疏]“公如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释曰:此据诸公、大夫入,宾、介与众宾皆避之,降,复西阶下东面位。
○注“如读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释曰:郑曰“如读若今之若”者,前无大夫入,直以大夫与主人为礼是其当,公则非当,故郑读如若今之若,谓大夫之於公,更无异礼矣。云“主人迎於门内”者,以经公如大夫,主人不言出,故知迎於门内也。云“辞一席,谦自同於大夫”者,大夫再重,公三重,故辞去一席,同於大夫再重。
大夫则如介礼,有诸公,则辞加席,委于席端,主人不彻。无诸公,则大夫辞加席,主人对,不去加席。(加席,上席也。大夫席再重。)
[疏]“大夫”至“加席”。
○释曰:云“大夫则如介礼”者,以其公如宾,故大夫则如介礼。主人迎宾,宾厌介,此公与大夫同入,公亦厌大夫,故云大夫如介礼。云“有诸公,则辞加席,委於席端,主人不彻”者,大夫再重是其正,大夫以公在,故谦,委加席於席端,主人不彻也。
○注“加席”至“再重”。
○释曰:云“加席,上席也”者,以其再重、三重,席皆一种,故云上席也。记云“蒲筵缁布纯”,明无异也。以其乡大夫贤者,公与大夫来观礼而已,故俱加重,数更无异席也。《公食大夫礼》异国之客有别席,是以《公食大夫》云:“宰夫设筵,加席几。”又记云:“司宫具几与蒲筵常,缁布纯,加萑席寻。”又上注云:谓三命大夫也。孤为宾,则莞筵纷纯,加藻席画纯,是与当国之大夫异也。
《燕礼》云“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,无加席”也者,以其燕私故也。《大射》云:“司宫设宾席于户西,南面,有加席。”与公侯同者,以其《大射》辨尊卑故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