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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上文“作相为司正”,注云:“将留宾,为有懈惰,立司正以监之。”今以宾、主及介旅酬不监之,至众宾乃监者,以其主人与宾、介习礼已久,又各一位,不嫌失礼。至於众宾,既不久习礼,又同在一位,恐其失礼,故须监之也。云“某者,众宾姓也”者,以某在子上,故知是众宾姓也。若单言某,则是字,故《乡射》云“某酬某子”,注云:“某者,字也。
”云“同姓则以伯仲别之”者,但此众宾之内有同姓,司正命之,则呼伯仲别之也。云“又同,则以且字别之”者,为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,则以某甫且字别之也。
  司正退立于序端,东面。(辟受酬者,又便其赞上赞下也。始升相,西阶西北面。)
  [疏]“司正”至“东面”。
  ○注“辟受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释曰:司正初时在堂上西阶西,北面命受酬者讫,退立于西序端东面者,一则案此下文“众受酬者受自左”,即是司正立处,故须辟之;二则东面时赞上赞下便也。云“始升相,西阶西北面”者,虽无正文,以众宾之席在宾西南面,介酬在西阶上,司正升相旅,当在西阶西北面命宾,故知位如此也。
  受酬者自介右,(由介东也。尊介,使不失故位。)
  [疏]“受酬者自介右”。
  ○注“由介”至“故位”。
  ○释曰:北面以东为右,故郑云“由介东”也。云“尊介,使不失故位”者,凡授受之法者,授由其右,受由其左,即下文“众受酬者”是也。此受介酬者应自介左,而自介右者,介位在西,故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也。
  众受酬者受自左,(後将受酬者,皆由西变於介也。今文无众酬者。)
  [疏]“众受”至“自左”。
  ○注“後将”至“酬者”。
  ○释曰:言“众受酬”者,谓上众宾之内为首者一人,自介右受之,自第二以下,并堂下众宾皆自左受之。言“变於介”者,即是授受之常法也。
  拜,兴,饮,皆如宾酬主人之礼。(嫌宾以下异也。)
  辩,卒受者以觯降,坐奠于篚。(辩,辩众宾之在下者。《乡射礼》曰:“辩,遂酬在下者,皆升,受酬于西阶上。”)
  [疏]注“辩辩”至“阶上”。
  ○释曰:引《乡射》者,彼礼与此同。经直言辩,不云“遂酬在下者,皆升,受酬于西阶上”者,文不具,故引以证也。
  司正降,复位。(觯南之位。)
  [疏]“司正降复位”。
  ○注“觯南之位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