乃立皋门,皋门有伉。乃立应门,应门将将。王之郭门曰皋门。伉,高貌。王之正门曰应门。将将,严正也。美大王作郭门以致皋门,作正门以致应门焉。笺云:诸侯之宫,外门曰皋门,朝门曰应门,内有路门。天子之宫,加以库、雉。○皋音羔。伉,本又作亢,苦浪反,《韩诗》作“閌”,云:“盛貌。”将,七羊反。注同。朝,直遥反。下同。
乃立冢土,戎丑攸行。冢,大。戎,大。丑,众也。冢土,大社也。起大事,动大众,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,谓之宜。美大王之社,遂为大社也。笺云:大社者,出大众,将所告而行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蜃,宜社之肉。”
[疏]“乃立”至“攸行”。○毛以为,大王於是之时,乃立其宫之郭门,后遂为天子之皋门。此皋门有伉然而高大也。乃立其宫之正门,后遂为天子之应门。此应门将将然而严正也。乃立其国诸侯之社,后遂为王之大社。直此社者,为动大众,所以告之而行也。大王迁,得人心、制度之美。及文王兴,用之为天子之法也。郑唯以皋门、应门、大社自是诸侯正法为异。其文义则同。○传“王之”至“应门”。○正义曰:下传云:“冢土,大社。
美大王之社,遂为大社。”则毛意以大社者,天子社名,诸侯不得称大社也。冢土非诸侯之社,则皋、应非诸侯之门,故云“王之郭门曰皋门。王之正门曰应门”。是诸侯之郭门不得名皋门,诸侯之正门不得名应门也。大王实非天子,而以皋、应言之者,美大王作郭门以致皋门,作正门以致应门。言大王本作郭门、正门耳。在后文王之兴,以为皋门、应门,虽迁都於丰,用岐周旧制,故云致得为之也。此言以致皋门,下云“遂为大社”。
致者,自小至大之辞。遂者,从本乡末之称。皆言大王所作,遂为文王之法也。此时大王实为诸侯,其作门、社,固为诸侯之制。诸侯之法异於天子,文王为天子之法,不得同於大王,而云致门、遂社者,大王门、社必不得同於天子,但以殷代尚质,未必曲有等级,文王因其制度,增而长之,以为天子之制,故云致耳。毛所以为此说者,盖以《明堂位》云:“库门,天子皋门。雉门,天子应门。
”鲁以诸侯而作库、雉,则诸侯无皋、应,故以皋、应为王门之名也。郭门者,宫之名郭之门,以应门不言宫,明与郭门皆为宫门也。“正门谓之应门”,《释宫》文。孙炎曰:“谓朝门也。”毛以诸侯之门不名皋、应,与郑别耳。而郭门为宫之外门,正门为朝门,亦与郑不异也。伉者,极之义,故为高貌。将将,敞显而严正,亦互明之,皆高而严正耳。○笺“诸侯”至“库雉”。○正义曰:郑以《檀弓》云:“鲁庄公之丧,既葬而绖,不入库门。
”《春秋》定二年:“雉门及两观灾。”是鲁有库门、雉门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库门,天子皋门。雉门,天子应门。”是则名之曰库、雉,制之如皋、应。鲁以周公之故,成王特褒之,使之制二兼四,则其馀诸侯不然矣。襄十七年传宋人称“皋门之晢”,诸侯有皋门也。诸侯法有皋、应,大王自为诸侯之制,非作天子之门矣。故云“诸侯之宫,外曰皋门。朝门曰应门。”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至於寝门。”是内有寝门也。
《明堂位》云:“天子皋门,天子应门。”《顾命》云:“二伯率诸侯入应门。”是天子亦有皋、应,故为天子之宫,加之以库、雉也。《家语》云:“卫庄公易朝市。孔子曰:‘绎之於库门之内,失之矣。’”则卫有库门。鲁以周公立库,而卫亦有库门者,《家语》言多不经,未可据信。或以康叔贤,亦蒙褒赏故也。谓应门为朝门,内为寝门,一曰路门,以朝位在应门之内,路寝在路门之内,故系而名之。
诸侯三朝皋门之内,虽有外朝,议大疑、询众庶乃往,不常在焉,故不得朝名。其君日出所视,与群臣决事之朝,在应门之内,故以应门为朝门也。○传“冢大”至“大社”。○正义曰:“冢,大。戎,大。丑,众”,皆《释诂》文。《郊特牲》云:“社,所以神地之道也。”《礼运》云:“命降於社之谓殽地。”是社为土之神也。冢既为大,土为社主,故知“冢土,大社”也。“起大事,动大众”至“谓之宜”,皆《释天》文。
《尔雅》先引此诗二句,然后为此辞以释之,故传依用焉。孙炎曰:“大事,兵也。有事,祭也。宜求见,使祐也。”此文本解“戎丑攸行”之意,言国家起发军旅之大事,以兴动其大众,必先有祭事於此社,而后出行。其祭之名谓之为宜,以行必须宜,祭以告社,故言“戎丑攸行”也。成十三年,《左传》曰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故兵为大事也。《春秋》昭十五年“有事於武宫”,《杂记》云“有事於上帝”,皆是祭事,故谓祭为有事。
以兵凶战危,虑有负败,祭之以求其福宜,故谓之宜。《王制》云“天子将出,宜乎社”,是也。传以大社者,天子社名。大王时,实诸侯,而云“乃立冢土”,以天子之名言之者,美此大王之社,而遂为大社。言大王立此社,文王后取其制,以为天子之社,故以“冢土”言之。毛所以为此说者,盖以《祭法》云:“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。”《郊特牲》云:“天子大社,必受霜露风雨之气也。”以为大社之名,唯施於天子。其诸侯不得名大社故也。
○笺“大社”至“之肉”。○正义曰:郑以冢土者训为大社之义,未即名为大社。诸侯虽不可名大社,可以言冢土矣。以为“乃立冢土”,正是诸侯之法。大社者,出大众,将所告而行,以出大众而告之,故谓之大社。所告而后行,故言攸行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蜃,宜社之肉。”言此者,证宜为祭社之名,三传皆无此文,而言“传曰”,衍字也。闵二年《左传》曰:“帅师者,受命于庙,受蜃于社。”成十三年《左传》曰:“成子受蜃於社,不敬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