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司寇战》曰:“以圆土聚教罢民。凡害人者,置之圆土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。其能改者,反於中国,不齿三年。”《司圆职》曰:“凡害人者,弗受冠饰,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其不能改而出圆土者杀。虽出,三年不齿。”是不入於刑,役圆土之事也。虽不入於刑,而罪有轻重。《周礼》分为二等,其已害人者则如此,未害人者则役诸司空。重罪唯一期而已。
其坐作之数,具在司寇。此圆土罪人,罪未定之时,缚於外朝,而与公卿议之。议定,乃从其罪。故《易·坎卦·上六》:“系用徽缠,寘于丛棘,三岁不得,凶。”郑云:“上乘阳,有邪恶之罪,故缚以徽缠,置於丛棘,而使公卿以下议之。”是也。○笺“人之”至“并制”。○正义曰:笺以言并其臣仆,是身既得罪,复罪及臣仆,故云并也。
言人之尊卑有十等者,昭七年《左传》曰:“人有十等,故王臣公,公臣大夫,大夫臣士,士臣皂,皂臣舆,舆臣隶,隶臣僚,僚臣仆,仆臣台。”是十等。仆第九,台等十。连言台者,以显仆为贱也。臣亦贱称。僖十七年《左传》:“晋惠公卜,男为人臣,女为人妾。”《孝经》曰:“不敢失於臣妾。”妾是贱者之定名。臣则事人之称,无定名也,故十等以相次臣,谓得役使者为臣也。
并其臣仆,谓其私家之臣,故云:“王既刑杀无罪,乃并及其家之贱者,不止於所罪而已。”无罪,知被刑杀者尚及其家之贱者,明以重罪加之,故知刑杀也。引“《书》曰”,《吕刑》文也。彼注云:“越,於也。兹,此也。丽,施也。於此施刑,并制其无罪者。则彼苗民淫虐,杀戮无辜,不但刑有罪,亦并制无罪。”与此并义同,故引之以为证也。
易传者,以臣仆非罪人之名,经言并其臣仆,不言以为臣仆,其幽王暴虐,乃杀戮无辜,岂但不至於罪以为臣仆而已,故易之。
瞻彼中林,侯薪侯蒸。中林,林中也。薪、蒸,言似而非。笺云:侯,维也。林中大木之处,而维有薪蒸尔。喻朝廷宜有贤者,而但聚小人。○蒸,之丞反。处,昌虑反。下“之处”同。朝,直遥反。下皆同。民今方殆,视天梦梦。王者为乱梦梦然。笺云:方,且也。民今且危亡,视王者所为,反梦梦然而乱无统理。安人之意。○梦,莫红反,乱也。沈莫滕反,《韩诗》云:“恶貌也。”既克有定,靡人弗胜。胜,乘也。
笺云:王既能有所定,尚复事之小者尔。无人而不胜,言凡人所定,皆胜王也。○胜,毛音升,郑尸证反。复,扶又反。篇末同。
有皇上帝,伊谁云憎?皇,君也。笺云:伊,读当为繄。繄犹是也。有君上帝者,以情告天也。使王暴虐如是,是憎恶谁乎?欲天指害其所憎而已。○繄,鸟兮反。恶,乌路反。
[疏]“瞻彼”至“云憎”。○毛以为,视彼林中,谓其当有大木,而维有薪、维有蒸在林,则似大木而非大木也。以兴视彼朝上,谓其当有贤者,而唯有小人。此小人之在朝,则似贤人而非贤也。由朝聚小人而无善政令,方且危亡矣。民将危亡,王当安抚之。今视王之所为,反梦梦然而昏乱,无统理安民之意也。王非徒昏乱,又志在残虐。既谓能有所定者,无事於人,而不欲乘陵之,言所定者皆是陵人之事,为残虐也。
王暴如此,以情诉天,云:有君上帝,使王暴虐如此,维谁憎恶乎?欲天指害之。○郑以上二句小别,具说在笺;又以“靡人不胜”,谓人皆胜王;又以伊为是为异。馀同。○传“薪蒸,言似而非”。○正义曰:《无羊》云:“尔牧来思,以薪以蒸。”则薪、蒸,柴樵之名。言视林中生长之木,而言“侯薪侯蒸”者,言於中有为薪蒸之木,见其小也。林者,大木所处,今小木在焉,似大木而非。喻小人在朝,似贤人而非,故云“言似而非”也。
○传“王者”至“梦然”。○正义曰:《释训》云:“梦梦,乱也。”上天无昏乱之事,故知天斥王也。○传“胜,乘”。○正义曰:此传甚略,王述之云:“王既有所定,皆乘陵人之事,言残虐也。”今据为毛说。孙毓云:“小人好为小善,矜能自臧,以为大功。其所成就,细碎小事,凡人所胜而过者,反以骄人,是诗所刺幽王也。若乘陵残虐之事,动则有恶,岂得名之为“克有定”乎?笺义为长。
谓山盖卑,为冈为陵。在位非君子,乃小人也。笺云:此喻为君子贤者之道,人尚谓之卑,况为凡庸小人之行!○卑,本又作“痺”,同音婢,又必支反。行,下孟反。民之讹言,宁莫之惩。笺云:小人在位,曾无欲止众民之为伪言相陷害也。召彼故老,讯之占梦。故老,元老。讯,问也。笺云:君臣在朝,侮慢元老,召之不问政事,但问占梦;不尚道德,而信征祥之甚。○訅,本又作“讯”,音信。
具曰予圣,谁知乌之雌雄?君臣俱自谓圣也。笺云:时君臣贤愚適同,如乌雌雄相似,谁能别异之乎?○别,彼列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