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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。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尺寸占
  以尺数为上卦,寸数为下卦。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。分数不用。
为人占
  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  又听其语声者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
  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干,少女为兑之类。
  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干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  取诸其物者,如人手中偶有何物,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干,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。
  因其服色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  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  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
  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自己占
  凡自己欲占,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,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,皆可起卦。以上三例,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。
占动物
  凡占群物之动,不可起卦。如见一物,则就以此物为上卦,物来之方位为下卦。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,加时数取爻,以此数总断其物,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。又凡牛马犬豕之类,初生,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。又可置买此物,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。
占静物
  凡占静物,有如江河山石,不可起卦。若至屋宅、树木之类,则屋宅初创之时,树木初置之时,皆可起卦。至于器物,则置成之时可占,如枕、椅之类是矣。余则无故不占。若观梅,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。牡丹,则见有问而占。茂树,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。
象数易理篇之二
  物卦起例(端法后天起卦)
  后天端法:以物为上卦,方位为下卦,合物卦之数与方卦之数加时数以取动爻。